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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围绕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也讲究凭证 来给读者提供优质内容

  这个月发生的第5起关于试用期的劳动纠纷!
  
  起因是我们辞退了一个试用期内的员工,市场部的,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次我们在操作的时候,已经很谨慎了。在发通知前,已经向市场部收集了这个员工不合格的证明材料——两个月的考核结果。从考核的结果来看,这个员工是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能力存在问题。
  
  在核定一切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我们才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给员工。
  
  应该说,这次的操作,理由上充分,材料上充足,不应该再出什么问题了。
  
  员工提起仲裁后,我们去应诉了。把所有能带上的资料都带上了,意图打场漂亮的胜仗回来,来振振我们最近不断受挫的士气。
  
  但就这么个我们以为“万无一失”的案子,结果还是出了问题。
  
  问题在哪儿?在录用条件上。
  
  我们主张,这个员工是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在我们的劳动合同附件中,有很明确的对录用条件的约定,其中一条就是“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我们正是凭借这个条款,作出的辞退处理。
  
  如果仅仅只是看这里,我们公司的确是没有任何问题。仲裁员那边,也认可了我们提供的考核记录。
  
  但我们就是输了,输在了对劳动合同附件的轻视上。
  
  谁能想到,这个员工,我们竟然找不到跟他签的劳动合同附件!我们没有办法向仲裁委提供任何有关他的录用条件!
  
  就这样,我们输了。这个打击太大了。
  
  我就没想明白,这么重要的文件,怎么会找不到?
  
  回到公司,我们几个又里里外外重新翻了个遍,还是没找到。
  
  而且,不但这个员工的没有找到,另外还有3个市场部这次新进来的员工,也没有劳动合同附件。
  
  一份材料不见了,很有可能是丢失了。但是4个同一部门的员工,都没有劳动合同附件,这就不仅仅是丢失的问题了。
  
  后来我们到市场部去调查了,终于找到问题所在。
  
  原来是当时负责签合同的人,忘了跟他们签这份附件。市场部的经理觉得,劳动合同签了就可以了,这份附件签不签也没什么太大问题,所以就没汇报上来。
  
  而我们就这样不知情到最后,蒙在了鼓里。
  
  这下可好,还有3个没约定录用条件的员工。不处理的话,不就成了埋伏着的地雷?随时都有引爆的危险!
  
  放任不管?怎么可能!Tina说了,无论我们想什么办法,都要和这3个人,把这份附件补签回来。
  
  领导的指示谁敢不听?就这么一句话,可苦坏了我们这些下面的人。要在这么被动的情况下,去跟员工谈,一点筹码都没有。
  
  来来回回,找了那3个员工不下5次,终于说服了其中的两个。但还有一个人怎么也不肯签,就是看准了公司奈何不了他,拿他没办法。
  
  我们已经彻底无计可施了,只好作罢。只能希望他在试用的这段时间里,不要出什么状况了。
  
  这次的事情,不得不说是个惨痛的教训。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只要在试用期就可以随便辞退员工”,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误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均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除合法约定试用期外,还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
  
  ●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及该“录用条件”是否对员工公示过,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会在管理上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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