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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围绕 慎重发放Offer,录取通知书并非随时撤销的 来给读者提供优质内容

  ●用人单位常见的招聘入职流程是:刊登招聘广告、进行笔试、面试、安排体检、发放录取通知书(Offer)、员工报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发放录取通知书是多数企业采取的一种告知应聘者已被录取的常用方式,很多企业认为录取通知书并非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主体文书,但并不意味着唯有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录取通知书被认为是《合同法》中的一种要约行为。
  
  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至少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应聘者对录取通知书做出承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此时反悔,则构成违约,要承担民法上的违约责任。
  
  因此,要慎重发放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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