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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围绕 职场女性,要学会对职场“性骚扰”说不 来给读者提供优质内容

   “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调查显示,职场女性大约25%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80%的“性骚扰”来自上级,20%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而这一现象却让很多职场女性无能为力,只能用离职反抗。


  小兰今年24岁,去年刚从大学毕业,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的她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职场新人,在工作上虽然没那么顺风顺水,经常会犯一些小错误,但凭借着自身的努力和新颖的创意,很快便受到了公司老板王总的重视,渐渐地两人的互动频繁了起来。起先小兰对于老板对自己的重视很是欣喜,可是渐渐地小兰发现,老板对自己似乎有些“重视”过头了。不仅平时常会发一些言语暧昧的短信,有时深夜还会给小兰打电话让她出来喝酒,在公司王总也有意无意地会与小兰有肢体接触,这让刚走上社会的小兰难以招架,与此同时,同事们也开始有意无意地排挤小兰,认为她是“特殊人物”。


  然而王总对小兰的热情不减,三番两次地对小兰进行言语暗示,小兰不愿沦为老板的情人,但也不知该如何彻底拒绝。直到有一天,王总的老婆来公司找到了小兰,并一口一个“小三”地骂小兰,平时更是短信、电话不断地对小兰进行辱骂。原来王总老婆看到了王总给小兰发的短信和通话记录,误以为自己老公和小兰有不正当关系,虽然小兰万般解释,可是王总老婆吴某仍我行我素,不光让小兰丢了工作,还严重影响了小兰的日常生活。后来在家人的建议下,小兰一纸诉状将王总的老婆吴某告上了法庭,以其行为严重侵害名誉,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中止一切骚扰行为。


  经过法院的调解,小兰最终与吴某达成了如下的调解协议,“吴某停止对小兰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再拨打小兰的移动电话、住宅电话和其父母的电话、不再向小兰发送手机短信,不至小兰的住处影响小兰的正常生活,不在公共场所发表侵犯小兰名誉的言论。”


  法官说法: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对“职场性骚扰”受害者的劳动权保护上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层面,“性骚扰”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因为举证困难,相关诉讼败诉概率极高。姑苏法院法官表示,工作场所“性骚扰”是复合侵权形态。工作场所“性骚扰”并不单单是“性骚扰”加害人对受害者的健康权、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实际上受害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也侵害了受害者的劳动权。而对于用人单位在“性骚扰”方面的“雇主责任”,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简要规定,其它法律规范鲜有提及。


  法官提醒:职场女性当遇到上司的“性骚扰”,可随身携带录音设备,对“性骚扰”言行进行录音取证。在侵害事件发生后,要有意识地及时留存物证、联系证人、保存视听资料。同时还要尽量摆脱“羞耻”、“忍辱”观念,及时与家属沟通并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妇女组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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